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民终2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超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741503342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行唐县。
上诉人河北超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超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超能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车系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员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事故中死者***的亲属作为原告,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列为被告,起诉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验尸费、处理丧葬人员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损失费,该法院作出(2017)冀098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在庭审中,原审法院将上述判决进行了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给***驾驶造成的各项损失已经由上诉人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了赔偿,上诉人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上诉人的追偿权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0万元属于使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与***家属签订的协议书超出了***及家属在本次事故中依法应当获得的损害赔偿范围,且系其自愿赔偿的个人行为,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死亡结果,个人基于其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与上诉人公司无关。上诉人只是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不应承担超出的部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补偿费用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1日,案外人***驾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与左转弯的***驾车相撞,造成***倒地受伤后,本案原告***驾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进入事故现场,对倒地受伤的***进行碾压,造成***当场死亡,经交警对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甲方)与***的代理人***、***(乙方)达成协议,协议如下:1、甲方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车损费由甲方保险公司承担。甲方自愿在乙方所得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赔偿以外赔偿乙方十万元整,乙方不再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赔偿。达成协议后,原告支付10万元。后***、***、***、***、***对***、***、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河北超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起诉讼。经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也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69234.85元。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69234.85元。三、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也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被告***、被告河北超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履行赔偿义务。四、被告***、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垫付赔偿款10万元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协议书、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10万元,上述赔偿款系因执行工作准备中发生侵权行为后产生,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河北超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10万元款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经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事故车辆的投保公司对上述赔偿项目进行了赔偿,同时判决超能公司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与***家属达成的协议也写明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之外赔偿10万元,故10万元不属于法定的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同时***也未提交与***家属达成的协议得到上诉人认可的相关证据,故应由***自行承担涉案款项;一审判决超能公司支付***10万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不应承担涉案款项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93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共计34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