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9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孔秀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航,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系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超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西三庄街**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超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路运输法院(2020)冀860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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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明军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杨义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