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520号
原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强街道宋村南村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0480771J。
法定代表人:孙纪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付,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原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原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