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冀0684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西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4MB16231978。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东马营镇田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55445299XW。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联系。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的高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处罚事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耕地166.89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罚款人民币共计伍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贰角玖分(耕地29元/平方米,村庄14元/平方米)。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高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高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中处罚内容第一、二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耕地166.89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人高碑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请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处罚决定中处罚内容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共计伍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贰角玖分(耕地29元/平方米,村庄14元/平方米))由申请人另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