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606民初1787号
原告:保定慕湖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常保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东马营镇田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慕湖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慕湖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慕湖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慕湖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慕湖恒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