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9297号
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东马营镇田屯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8月29日交纳保全费用,要求冻结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045103.34元,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045103.34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