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3865号 申请人: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东马营镇田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账户(账号XXXXXX)内存款2933804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账户(账号XXXXXX)内存款293380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