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梁家某某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与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4民初2775号 原告:高碑店市梁家某某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碑店市梁家某某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与被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梁家某某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碑店市梁家某某工程机械配件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