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91民初4779号之一
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