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84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东马营镇田屯村。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中心西路8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何佳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