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魁、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2161号
原告:**魁,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南侧。
被告:金智群,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南侧。
原告**魁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