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财保14号
申请人:遵化市******吊车装卸服务队,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经营者:裴广增。
被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胡传宝。
申请人遵化市******吊车装卸服务队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化市******吊车装卸服务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财产(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遵化市******吊车装卸服务队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白桂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任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