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定兴县金春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保定中桥重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26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兴县金春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定兴县新1**国道北周庄村西。组织机构代码:91130626077492621T。
法定代表人:***,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被告:保定中桥重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定兴县迎宾大街西朝阳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兴县金春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保定中桥重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