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UWAW21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32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95863450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保定世佳世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大街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8498623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04月15日以(2022)鲁1791执保283号保全裁定对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5276010400066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75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