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财保39号
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杨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方宗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名门世家7号楼72803室。
法定代表人:庞成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和顺路98号B区2号楼23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32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志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世佳世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525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蠡县百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吾镇东北寺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雷,执行董事。
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世佳世宏商贸有限公司、蠡县百纳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世佳世宏商贸有限公司、蠡县百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75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菏泽市恒聚商贸有限公司、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世佳世宏商贸有限公司、蠡县百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754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698元,由申请人郓城嘉胜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钦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