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91民初105号
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中元科技创新园)E座南楼三层310-2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和顺路98号B区2号楼23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32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天衢路以南金地家园1号楼5单元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保定景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60元,由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