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天铸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7民初2123号

原告:保定市天铸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要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香,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中路962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天铸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由原告保定市天铸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