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7民初2123号
原告:保定市天铸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要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香,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中路962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天铸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由原告保定市天铸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