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7民初1243-2号
原告:保定市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环城路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开发区三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津滨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三国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以其与被告天津开发区三国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开发区三国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开发区三国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