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6民初469号
原告:**彬,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北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582431811T。
法定代表人:高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彬与被告保定市润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