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1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3号A2栋6层606-6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B栋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4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涉案合同包括了货物的采购及施工部分,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包工包料,且从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向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看,采购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大量的采购事宜,不宜仅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聚脲防腐防水涂层施工并非直接对不动产施工,而是在保温层上的施工,也并非最终形成不可拆分的部分。本案涉案工程因被上诉人的施工不合格,且被上诉人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其依然另寻第三方拆除不合格部分的涉案工程,重新施工,且并未对不动产产生影响;3.即使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本案所涉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由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也即现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亦属于其住所地,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云谷二期数据中心高效蓄冷系统集成项目蓄冷水池聚脲防水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显示,案涉工程的“合同承包内容包括:蓄冷水池内立柱、内墙体、管道进出墙体处的聚脲防腐防水涂层施工;包含保温层找平、界面处理、聚脲现场喷涂、相关材料的供货、施工……”,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合同书》中第八条虽约定“协商不成时,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该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无效。现根据上述合同显示,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市南公路东涌段28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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