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277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B栋九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伊春市丰利源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美食一条街(伊春市金山屯区金水湾商务酒店4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丰利源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4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99558.5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27750号;受理费案件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2775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