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6执280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B栋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777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天弘亿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二街85#-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RQY4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飞扬骏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弘亿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68031.10元、受理费人民币3916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