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9民初42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重庆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111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97122986K。
被告:重庆市第一二二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龙凤二村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9450463280B。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双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第一二二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