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翔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翔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29294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翔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48318032。 法定代表人:向桂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翔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嘉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翔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与翔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5月20日开始在翔嘉公司处工作,从事市政设施的维护工作。2020年12月25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现为了申报工伤,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翔嘉公司辩称,虽然**确实是在该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作业时受伤,但该公司只是临时雇佣了**,工资按天结算,且因**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并已经按月领取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出生于1955年5月10日。 翔嘉公司招用了**到该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的工地上工作。2020年12月25日,**在作业时遭受了交通事故。 2021年9月2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翔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另查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出具的《2021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上的“***领取情况”一栏载明**的月***水平为113.18元。庭审中,****113.18元是农村居民超过60岁均可享受的待遇,并不是办理退休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采购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2021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面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主张其从2020年5月20日起与翔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虽然**经翔嘉公司招用到翔嘉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上工作,但**在2020年5月20日的时候已经年满6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故**主***嘉公司从2020年5月2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