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29294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翔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48318032。
法定代表人:向桂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翔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嘉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翔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与翔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5月20日开始在翔嘉公司处工作,从事市政设施的维护工作。2020年12月25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现为了申报工伤,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翔嘉公司辩称,虽然**确实是在该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作业时受伤,但该公司只是临时雇佣了**,工资按天结算,且因**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并已经按月领取了***,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出生于1955年5月10日。
翔嘉公司招用了**到该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的工地上工作。2020年12月25日,**在作业时遭受了交通事故。
2021年9月23日,**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翔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另查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出具的《2021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上的“***领取情况”一栏载明**的月***水平为113.18元。庭审中,****113.18元是农村居民超过60岁均可享受的待遇,并不是办理退休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采购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2021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面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主张其从2020年5月20日起与翔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虽然**经翔嘉公司招用到翔嘉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上工作,但**在2020年5月20日的时候已经年满65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故**主***嘉公司从2020年5月2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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