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木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4077号
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某木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宜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木竹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木竹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木竹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木竹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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