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佳贸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恢79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杨洋,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张一,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开全,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重庆佳贸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78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以(2017)渝0116执478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贸商贸有限公司再次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本院(2017)渝0116执478号执行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刘开全为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本院(2018)渝0116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刘开全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214844.00元及利息。另查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9日以(2019)渝010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本案在执行中,依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止执行。对被执行人刘开全进行四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开全查无银行可供执行存款,经查询总对总查控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被执行人刘开全名下有二辆车牌号分别为xx、xx号小车,均被司法机关查封,因本案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经查询总对总、点对点房屋产权登记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刘开全名下有三个房权证,均有抵押及查封,本院不能处置。因被执行人刘开全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开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刘开全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贸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开全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贸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214844.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恢7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及原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钟 用
书 记 员 漆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