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王文芳,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刘开全,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石翁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072796-7。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组织机构代码05174539-5。
法定代表人刘开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石翁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017630-0。
法定代表人张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组织机构代码70946876-X。
法定代表人刘开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杰申请执行王文芳、刘开全、刘红梅、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茂余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6民初144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限期申报财产和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此,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车辆、房屋均有多轮查封和抵押,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款项4847042.42元,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但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裁定上述房屋作价1013.336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杰抵偿所欠债务。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社保、保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9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偿还5019589.58元本金及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7098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9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彬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钱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