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

大渡口区赵阳建材厂与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执恢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渡口区赵阳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建胜镇伏牛溪街4#楼,组织机构代码L5327116-5。
经营者:赵庆银,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渡口区赵阳建材厂厂长,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
区凤凰镇石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0176300F。
法定代表人:张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
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6876XJ。
法定代表人:刘开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渡口区赵阳建材厂与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50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渡口区赵阳建材厂货款本金4593158.18元、利息8万元,共计4673158.18元。此款限二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230万元,余款2373158.18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若被告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条款义务,则原告大渡口区赵阳建材厂可就剩余款项的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从2017年3月21日起以4593158.1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渝0106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案依法对其中止执行。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依法向
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
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
执行人 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
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岳宏飞
人民陪审员杨志芳
人民陪审员代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