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执14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659020XY。
法定代表人:潘先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石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0176300F。
法定代表人:张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开全,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7)渝0109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开全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25346.91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受理后,由李仕兵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X的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刘开全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X、渝XXXXXX的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均未实际控制。于2019年7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开全名下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XX路X号附X号、沙坪坝区XX路X号附X号、沙坪坝区XX路X号附X号房屋三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为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开全银行存款44227.35元。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开全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14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前述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仕兵
审 判 员 魏庆伟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璐
书 记 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