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执5322号
申请执行人:罗国建,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刘开全,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王文芳,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刘红梅,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凤凰镇皂桷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6876XJ。
法定代表人:刘开全,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石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0176300F。
法定代表人:张一,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石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07279676。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茂余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凤凰镇皂桷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1745395G。
法定代表人:刘开全,重庆茂余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科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泉街道团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093070772。
罗国建申请执行刘开全,刘红梅,王文芳,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科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茂余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茂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茂余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6民初67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车辆、不动产。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已执行到位案款22354.37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977645.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5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钱 莉
审判员 宋 科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