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6828号
***、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1771号裁决,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7208.0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案款227208.04元直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3308元被执行人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1771号裁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