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2213号
原告:卢文科,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2121449T。
法定代表人:杜永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培东,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路供销社办公楼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3481530X。
法定代表人:杜永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培东,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群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办事处大塘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21110564。
法定代表人:喻荣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芝玲,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春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