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实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民初7534号
原告: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永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少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辉,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实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系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锋,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扬公司)与被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隆公司)、陕西实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建隆公司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被告实践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判令被告建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0000元,被告实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1日,其与建隆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万泉现代城(工程地点是陕西省澄城县宝塔路)3#、4#、5#、6#楼剪力墙结构的劳务部分。其公司杜永文向建隆公司万泉现代城的该项目负责人***支付了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之后建隆公司、***一直未通知其进场施工,且拒不退还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事后其得知实践公司并未启动万泉现代城的该工程项目。综上,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就同一工程内容与两家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收取两家单位工程保证金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对原告龙扬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6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媛媛
人民陪审员  郭 瑛
人民陪审员  潘 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