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实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6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实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长宁街新丰巷。
法定代表人:张建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锋,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路供销社办公室3—1室。
法定代表人:杜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安科技产业园羊元村572号。
法定代表人:严少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惠,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锋,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村民,住。
上诉人陕西实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王海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实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任华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