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330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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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