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坤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904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坤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4号附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7411XJ。
法定代表人:裴巧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水木青华小区25栋1单元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904000009643。
本院在执行重庆坤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市赛思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车管、房管、工商、证劵均无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谢国请
代理审判员  向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