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1603行初360号 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街103号附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安市紫金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7日,住重庆市江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