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22725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街103号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3636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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