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其与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22725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街103号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3636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