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5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向忠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街103号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3636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3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