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13500号
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街103号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36360W。
法定代表人:程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运祥、人民陪审员杨礼超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本金21950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195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原告在重庆市渝北区仙桃数据谷65地块三期30号楼钢筋班组的劳务工程,由被告负责钢筋班组的劳务施工,被告自2018年9月15日进场施工至2019年1月28日停工撤场。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月30日对工程完工量进行了确认,双方签署了《钢筋进度完成量确认单》。2019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对工程量进行了工程结算,并签署《仙桃数据谷65地块钢筋班组工程量结算单》,载明被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621947元。2019年2月19日,原被告对原告陆续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进行汇总统计确认,经双方确认后签署了《钢筋班组2019年春节前请求代付工资及借支汇总》,汇总文件载明原告截止2019年2月1日通过借支、代付等形式共计支付1841450元工程款,也就是说原告已经超额支付被告工程款219503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但被告自汇总文件签署后就拒绝与原告沟通,也不再与原告见面,也一直未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钢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仙桃数据谷三期二标段主体结构(三标段),甲方只提供钢筋的制作、转运到现场塔吊覆盖范围之内,乙方所包含的具体工作内容为所有钢筋安装、自带钢筋工具及机具等除甲方提供内容之外的所有施工内容均由乙方负责、材料上下车及现场材料二次转运、预留构造柱、基础钢筋及主体插筋定位的钢管架搭拆定位、基础钢筋笼超声波检测所需的钢管埋设及检测钢筋的试件制作;计算方式以总包单位结算给甲方的工程量为准,基础、非标层、标准层钢筋为550元/吨(包出料单、包含除套筒外的所有辅材、地下室及地上整个结构封顶的综合单价),以上单价费用包含(开料单费、人工费、加班费等),本工程原则不产生计时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产生计时工时,技工按260元每天计算,杂工按照160元每天计算。
2018年9月1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地下三层完成以后,如果重庆仙桃数据谷三期二标段项目部的工程款未到,由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现场工人的生活费用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工程款支付后,工人生活费自行解决;地下室完成后,45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总量费用的70%,主体封顶后支付工程总价的90%,外墙完工后支付工程总价的98%,余下的2%工程款在一年内付清,春节付款按照已完成工程量总价的85%支付。
2019年2月18日,被告签字确认形成一份《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仙桃数据谷65地块钢筋班组工程量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合计为1621947元。
2019年2月19日,被告签字确认形成一份《重庆仙桃数据谷65地块30#楼钢筋班组2019春节前请求代付工资及借支汇总》,该汇总单载明合计金额为1841450元,共计包括13项款项,款项名称及金额分别载明为:1.俊翔劳务公司代付582703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2.金飞云转给中一冶代付203116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2月1日;3.中一冶代付254899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2月1日;4.中一冶代付原肖喜旺班组费用155200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9月28日;5.俊翔劳务代付原肖喜旺班组劳务费188769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6.俊翔劳务代付原杨平钢筋班组劳务费12387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7.俊翔劳务代付材料费20396元;8.**向俊翔劳务借支387000元;9.俊翔劳务代还**借吕小荣借款21800元;10.**班组领取安全帽118个,25元每个,共计2950元;11.**班组领取反光背心142件,35元每件,共计4970元;12.劳务项目部对**班组罚款2260元;13.俊翔劳务代付工人误打木工工人嘴唇医药赔偿费5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对于原告提供的《重庆仙桃数据谷65地块30#楼钢筋班组2019春节前请求代付工资及借支汇总》,其中第2、3、4、5、6项款项均属于被告承包的钢筋班组的劳务费,其中第2、3项是由原告公司工作人员金飞云代表原告向中一冶公司以借款的形式再由中一冶将该笔借款直接发放给被告班组的农民工,即原告提供的借条中载明的款项,相差的5万多元是金飞云支付给了中一冶工作人员,对第4项,肖喜旺班组原是被告班组中的成员,肖喜旺在施工过程中退场,其工作内容以及工程量全部算入了被告班组,对于肖喜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就算入了被告班组总的款项范围内,其中第4项对应的金额是由中一冶直接支付给了肖喜旺班组,该款项是由原告公司工作人员金飞云向中一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了该款项将计入原告工程款已付范围内,对于第5、6项,是由原告在征得被告以及肖喜旺同意后直接支付给了肖喜旺,杨平是属于肖喜旺的代班,肖喜旺与杨平班组完工的工程量均算入了被告的工程量;65地块30#楼钢筋班组实际就只有一个,就是被告班组,肖喜旺和杨平班组均含在被告班组内;2019年2月19日之后原告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也再未对于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已经无法再实际履行承包合同。
上述事实,有《钢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仙桃数据谷65地块钢筋班组工程量结算单》、《重庆仙桃数据谷65地块30#楼钢筋班组2019春节前请求代付工资及借支汇总》、农民工工资表、原告陈述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案涉钢筋劳务项目交由被告承包,因被告**为自然人,并无建设工程劳务施工资质,违背法律关于资质的强制性规定,该《钢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应属无效。《钢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虽属无效,但被告已经实际提供劳务施工并与原告形成结算单,原告应参照《钢筋劳务内部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并依据双方之间的结算金额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项。根据被告签字确认的《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仙桃数据谷65地块钢筋班组工程量结算单》,被告确认的原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1621947元,又根据被告签字确认的《重庆仙桃数据谷65地块30#楼钢筋班组2019春节前请求代付工资及借支汇总》,被告已确认原告通过代付工资及借支等形式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共计1841450元,据此,原告已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219503元,被告对此也未到庭应诉反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工程款21950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系于2019年2月19日签字确认原告已支付款项1841450元,故被告至迟应从2019年2月20日起向原告支付多付部分工程款(即219503元)的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此,结合原告诉请,本院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19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19503元工程款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219503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19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19503元工程款实际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庆
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
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彭洪亮
书 记 员 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