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3执4342号
原告: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街103号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36360W。
法定代表人:程俊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玉冰、程清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7621639G。
法定代表人:向忠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俊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渝0113民初10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3执434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伟
审判员 李智
审判员 石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