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某木材经营部与某某,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20民初4058号
原告:璧山区某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
经营者:封某某,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彭某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胡某某,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璧山区某木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璧山区某木材经营部在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某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某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3.43元,由原告璧山区某木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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