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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6307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87元,减半收取19943.5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