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5920号
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K。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某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某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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