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5920号 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K。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某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某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重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