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重庆市酉阳某建筑工程公司,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1810号
原告:***,男,1986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酉阳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酉阳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酉阳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酉阳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上述被告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日,被告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书》,将该项目劳务分包给被告酉阳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年6月23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该项目从事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工作,***为项目的班组长,***受被告酉阳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事***的指示工作,原告的劳动报酬由被告***通过酉阳县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21年6月4日注销)发放。2020年8月31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在该项目做消防设施安装工作时,因需要用电,原告去配电箱合闸刀,配电箱突然起火烧至原告,致使原告被火烧伤。随后,原告被送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入西南医院住院治疗30日,经西南医院治疗诊断为电弧烧伤。住院期间医疗费由***支付。之后,原告多次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让原告先确认与上述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后,原告多次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与上述被告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责任。202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4民终918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第10页倒数第三段认定“实际施工人究竟是某甲公司、某公司、酉阳县某建司还是***个人,尚存争议。基于次事实,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并未提出确认被告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故本院对***请求确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应不予处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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