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240行初79号
原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89号3幢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WY3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009134961G。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原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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