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7066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春,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WY38K。
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翰,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YN47E2D。
法定代表人:苏玉明。
原告***与被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何 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杜杰
书 记 员 向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