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22646号
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5805E。
法定代表人:殷路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百果路33号华辰财富广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321328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6715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21715元,予以退还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