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8民初20991号
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殷路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空调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3471035.43元,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41826元;共计4212861.43元。2、本案的所有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起与被告签订关于美全世纪城项目的空调设备的购买、安装工程合同。该项目的空调供应合同、合同总价及结算总价为17800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双方签订了世纪城项目卫生间空调采购安装合同的事实。结算总价为29045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为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的事实,结算总价为3240680元。违约责任为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以上合同,原告均完整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向被告支付施工履约保证金1万元。现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3471035.43元,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提出的证据有:1、原告工商档案资料,2、美全世纪城项目售房部空调供应合同、设备签收单共计10页,3、美全世纪城项目卫生间空调采购合同、卫生安装工程合同、开工资料、验收资料、交付资料、结算资料共计14页,4、美全世纪城项目超市空调采购合同、空调安装合同、开工资料、竣工资料、验收资料、交付资料、结算资料共计40页,5、履约保证支付凭证及收据2页,6、44份税务发票复印件,7、空调设备到场验收表,8、保全担保费用6900元票据一份。
被告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三项工程的其他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是给付发票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五十万工程款,未支付的金额为3209130元。结算总价款为3709130元。另,现在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应当计算违约金。
被告提出了以下证据:转账清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德路电器有限公司,现在更名为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美全世纪城项目的空调设备的购买、安装工程合同。2015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世纪城项目卫生间空调采购安装合同。201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了超市空调采购合同。以上合同均约定,违约责任为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另,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给甲方,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2015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约保证金。
双方确认以上合同的结算总金额为370913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0元,其中2054605元是属于江北项目项下美全22世纪项目公区中央空调采购合同、美全22世纪项目公区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美全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空调供应合同、美全22世纪A塔第三层空调安装工程合同、美全22世纪A塔第三层空调采购合同,以上五个合同的工程价款以及保证金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涉案工程已经支付248094.57元。尚欠3461035.43元工程款未付及1万元保证金未退还。双方均认可所有工程款的金额及其他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是给付发票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6900元。
对于以上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给甲方,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暂停付款。双方都认可给付发票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因而被告有权暂停付款。因给付发票系合同从义务,现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诉讼主张,因而从义务的不成立不能阻却主义务之成立,故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欠款及保证金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不予主张。原告主张保全支付的担保费,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不予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61035.43元。
二、被告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251元由被告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