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0583号
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5805E。
法定代表人:殷路萍,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当代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6786934Q。
法定代表人:林玉辉,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当代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德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翁 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丽慧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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